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,强化干部监督,规范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,确保学校工作规范运转,根 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请假主要包括因公、因私离开本市赴外地出差、参加会议、治病、探亲、旅游、进修学习以及 婚、丧、产假等。
第三条 请假时限和审批权限。党政领导干部请假,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。
(一)校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请假。校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工作日离开许昌市,按省委、省政府、省委高校工委、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,相互沟通后履行请假手续。一般情况下,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同时离开许昌市(节假日期间安排好带班工作)。
(二)校级副职领导请假。校级副职领导在工作日离开 许昌市,须向学校主要领导请假。党委副书记、纪委书记、工会主席须向党委书记请假;副校长须向校长和党委书记请假。
(三)正处级(含主持工作副职)领导请假。在岗的党务管理岗正处级领导,在工作日因公或因私外出 3 天以下者, 须向分管(联点)校领导、党委书记请假,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;行政业务岗正处级领导,在工作日因公或因私外出 3 天以下者,须向分管(联点)校领导、校长、党委书记请假,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。3 天(含 3 天)以上者, 须通过学校OA 办公系统填写《许昌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》, 按程序审批,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。
(四)副处级领导请假。在岗的副处级领导干部,在工作日因公或因私外出 3 天以下者,须向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分管(联点)校领导请假,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。3 天(含3 天)以上者,须通过学校 OA 办公系统填写《许昌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》,按程序审批,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。
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节假日外出 3 天(含 3 天)以上者, 须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。
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,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,须在请假时说明,并报 请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。
第六条 二级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学习、培训、考察、交流等,原则上由分管(联点)校领导带队,并经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意。
第七条 领导干部请假外出,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离岗 期间的工作后方可离岗。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。 如遇特殊情况,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,可先电话或口头请 假,事后补办请假手续。
第八条 领导干部请假外出,要严格遵守请假规定,按时返校,不得擅自超假。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者,可先电话续假,之后补办续假手续。
第九条 领导干部请假期满返校后,应及时向分管(联点)校领导和学校党政办公室销假(口头或办公室电话告知)。
第十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期间,要保持通讯畅通。
第十一条 在岗的处级领导干部,因病休假或住院在5天以上(含 5 天)者,除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外,还应以医院证明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二条 在岗的处级领导干部,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、组织的重大活动,须提前向主办会议(活动) 的校领导请假,并报知会议(活动)主办部门备案。
第十三条 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,出发前须到党委组织部填写干部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,说明学习培训的时间、地点、主要内容、工作安排情况及外出期间的有关承诺。学习培训结束后,要及时到组织部报到,并提交学习培 训成绩,表现证明材料、学习总结及调研报告。
第十四条 凡不遵循上述要求,未能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的领导干部,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说明理由。对严重违反请销假制度者,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。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学校对处级领导 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第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,与本制度不符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